关于做好2011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九届市委九次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的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现就做好2011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概况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三大类,每类评选10人,共30人。每人资助项目经费额度为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18个月。
       
二、“阳光计划”项目的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
        1.市教卫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阳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单位每类限报一人。
        四、各单位应该坚持“事前公告,事后公示”原则,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五、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1年9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申请书见附件。申请书一式7份,请于7月5日(星期二)前,将申请书交科研处,电子文本同时发送至pengf@dhu.edu.cn

附件:1. “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 “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3. “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4. “阳光计划”项目汇总表
            5. “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