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的通知

201512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

 

20161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为了使专利权人及时准确地缴纳专利年费,现说明如下:

 

        1.专利在20161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2.
专利在20161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3.专利在20161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