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奖励简介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国务院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授予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应用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公民,不授予组织。
评审以其重大发现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和在国内外相关领域被认可、接受、应用情况为重要指标,评审将适时吸收国外、海外学者参加。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不授予组织。
评审重视知识产权,要求获奖项目具有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重视技术发明实施后所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积极鼓励高技术发明创造。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基础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重大工程类奖。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1)同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2)向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3)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摘自www.edu.cn